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刚刚“上新”的民法典,明文规定这些人对你的财产有保密义务!

来源:保密观 发布时间:2020-06-04 10:19

啥?

如今咱们买房卖房租房都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阅房屋信息?

大家伙查询到房屋信息后还要承担保密义务?

这一切都是因为——TA,“社会生活百科全书”真的来了!

就在前不久的两会期间,要说最热门的民生消息,无疑是万众瞩目的民法典,光是微博热搜就上了数十次。

俗话说,有恒产者有恒心。在这波民法典全民学习热潮之中,很大一部分民众对法典的物权编颇为关注。您别说,这其中有个重大变化,就和保密密切相关。

究竟是啥东西要保密呢?那就是咱们的不动产登记信息。

信息为何保密?

是不是想不明白,不动产登记信息为啥要保密?毕竟,我家房子就建在xx大街xx号,走过路过谁都能看见,究竟有什么秘密可言呢?


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:权利人、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、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,登记机构应当提供。

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: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、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。

不动产登记信息,通俗说来,就是关于不动产及相关权利的资料。这些信息登记在国家建立的专门簿册上,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重要依据。

一般而言,这些信息包括不动产的物理状况、权利状况和其他事项等。比如,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号、户籍所在地、房屋编号、坐落、建筑面积、土地权属性质等。

说到这,我们就可以看出,这些信息中很多都比较敏感,既可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,也可能涉及公民个人隐私。而我们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,也主要是落在这两点上。

谁是利害关系人?

还是刚才那个问题,我家房子就在大街上,既然有关信息要保密,那是任何人都对我家的房子有保密义务吗?

从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、第二百一十九两条规定中,我们可以看出,法律规定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、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,但不得将其非法公开或使用。不仅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对等性,也呼应了合同编和人格权编中关于商业秘密和隐私权的相应规定。

而所谓的利害关系人,则主要是指与不动产有相关利益的人,如债权人、近亲属、交易相对人等。

2017年海口市启用不动产登记信息自助查询服务,表格下方明确指出信息查询申请人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有保密义务

这也很好理解,不动产涉及金额一般较大,因此实际生活中,交易方都要对有关信息严加考证,防止出现一房多卖、买到违建房、冻结房这样的“糟心事”。

按照通常行为习惯,利害关系人既然能够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,就会产生非法使用的空间。所以从信息保密、限制使用等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、公民个人信息外泄,也是法律严谨精神的重要表现。

机构保密不容忽视

那么,是不是管好利害关系人,我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就安全了呢?也不一定。

在民法典物权编中,利害关系人由于法律赋予查询、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权利,因此须承担信息保密的义务,但这并不意味着仅他们才有保密义务。同样应当做到严格保密的,还有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人员等。

近年来,有些案例中,由于不动产登记机构个别业务人员保密意识淡漠,不动产登记信息遭泄露给不相关第三方的情形时有发生。这也要求有关部门应多措并举,从制度建设、人员培训、系统管控等多角度发力,加强保密管理工作,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。

某地行政机构官网刊文:《不动产登记中心多措并举加强保密管理工作》

说到底,保护不动产登记信息以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,这既是中国进入民法典时代的应有之义,也是依法治国进程中,我们强化个人隐私、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保护的必为之举。